各位律師好
最近因為比較長時間不在家,回來發現大樓機車位經常被佔位。目前機車位的產權屬於管委會,我這個位子算是分配到的。但管委目前比較消極處理,只貼「請勿占用他人車位」在對方車上。
請問我想要張貼高額收費公告,來進行嚇阻, 內容如下:「請勿佔位,如擅自停放代表同意願意支付每10分鐘100元的停車費予現有車位分配人」,如果對方無視公告,繼續停放,如果進行蒐證會有法律效力嗎?或是如何修改公告會比較合宜呢?謝謝
您好,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:
1、可以公告,並依據公告請款,不過租用契約是否成立還是會有爭議。
2、建議應該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處理比較好。
陳柏甫 律師
陳柏甫律師事務所
0918092477
第 1 名 目前評價 11209
趙平原律師 律師
趙平原律師事務所
0982100565
第 2 名 目前評價 1100
陳奕如 律師
陳奕如律師
0966465007
第 3 名 目前評價 500
張智凱 律師
0928093279
第 4 名 目前評價 194
林冠宇 律師
翊宇律師事務所
0909189070
第 5 名 目前評價 87
第 1 名 目前積分 29288
第 2 名 目前積分 11988
第 3 名 目前積分 4586
鐘晨維 律師
貴陽法律事務所
0223811068
第 4 名 目前積分 1342
第 5 名 目前積分 1220